营改增后企业IPO过程中支付的鉴证咨询服务等中介费用的财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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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内上市募集资金往往需支付较多的中介费用,如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评估费、会计师费等。营改增后,这些收到服务费用的境内中介机构均可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财税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一些模糊认知。笔者现就此问题理解如下,供探讨: 一、中介费用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规范,与不能抵扣情形相关的可能主要是购进的贷款服务。 什么是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IPO上市发行股票,虽然募集了资金,是一种股权融资行为,但该融资并非取得的贷款服务,区别主要为: 1、企业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是股权、非借款,不需要按期偿还,没有偿还的利率、期限等; 2、上市企业取得服务的对象非提供金额服务的主体,而是在融资服务过程中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 3、上市企业取得的是鉴证咨询服务,非金融服务。 企业购买鉴证咨询服务只要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上述所列示的不能抵扣情形,且取得了合法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均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中介费用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前是否能够扣除,与会计处理基本相同,如果中介费用系发行证券直接相关的中介费用则冲减当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的,则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系非直接相关的公关费、上市酒会、路演费等费用,则按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中介费用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依据: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 问题 3.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取得的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承销费、保荐费、会计师费等应冲减当期资本公积,而取得中介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则为当期冲减当期资本公积金的抵减项。 假如发行直接相关的中介费用为5300万元,其中进项税额为300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 50 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53 0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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